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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2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2/13
- 違規日期
- 2017/12/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22,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2月25日及107年1月8日派員前往貴公司於臺中市龍井區工業路182巷**號設立之工廠稽查,現場從事塑膠製品製造作業,且經審視貴公司製程作業廢水產生量已達26.65公噸/日,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之事業分類及定義「其他工業-塑膠製品製造業;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20公噸/日以上者」,惟貴公司未向本局申請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排放許可文件),逕將製程廢水排放於周界外溝渠,且經本局人員於106年12月25日自工廠後方排放口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懸浮固體檢測值:11200mg/L(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450mg/L(限值:100mg/L)、鋅檢測值:15.6mg/L(限值: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已分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另有關本案違規排放廢水部分,本局已於當日命貴公司現場立即停止排放。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22000元整,(按行政罰法第24條規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40條第1項規定裁處);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廢水產生製程全部停工。限改日期:107年08月22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罰鍰,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規定命廢水產生製程全部停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土城區延和路23巷2號3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井區工業路182巷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