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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2/14
- 違規日期
- 2019/05/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於放流口採取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0mg/L(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為100mg/L)、鋅為123mg/L(放流水標準鋅為5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二、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參數,於鉻系還原槽(處理單元編號:T01-02)現場進行兩次氧化還原電位量測分別為426mV及464mV,未符合許可證登載之操作參數氧化還原電位200~350mV。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0000元整,應於109年3月24日前,檢具改善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3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四七二巷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興農村彰水路四段472巷3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