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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110003
- 處分日期
- 2023/11/07
- 違規日期
- 2022/07/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7月27日派員執行督察,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T01-20混凝沉澱池2之凡爾損壞一段時間未修復,損壞期間該池污泥以藍色軟管輸送至重力濃縮池(T01-33),另亦查無維修記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500元整,本案於111年11月16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73)限期111年11月22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1月2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新順里安和路二段三一八巷一二五弄二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新順里安和路二段三一八巷一二五弄二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