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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4/01/11
- 違規日期
- 2023/12/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造紙業,設廠於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12、14號,查112年11月20日工廠登記變更廠址至柳營區人和里橋南228之15號,經本局112年12月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原設置專責人員代理人林○○112年9月30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於112年12月11日函報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2年12月1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柳營區人和里橋南二二八之一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12、11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