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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2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2/05
- 違規日期
- 2023/12/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小港區山明里利昌街4號從事電弧爐煉鋼製造程序(M01),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12月15日派員至現場督察,依M01製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操許證字第E1388-01號)核定內容,袋式集塵器(A001、A003及A004)之濾袋更換頻率為1~2年/次,惟發現袋式集塵器於110年7月16日更換濾袋後,迄今以長達2年以上未再更換,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操作,不符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4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5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利昌街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利昌街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