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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26
- 處分日期
- 2018/03/22
- 違規日期
- 2017/1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1月2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從事鋁二級冶煉,經當日巡查貴公司周圍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廠區外,現場製程作業中,查核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衝式袋式集塵器A001及A003壓降皆為25cmH2O,已超過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許可範圍(3~15cmH2O),未維持其空氣污染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七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太爺里中山路二段七四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