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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33
- 處分日期
- 2018/03/26
- 違規日期
- 2018/01/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4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2)之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於107年1月26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固定污染源金屬表面塗裝程序(M02)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編號:A203)之洗滌液流率超過監測設施所能監測範圍(100~1000L/min)最大值,惟查操作許可證所載洗滌液流率之操作條件為600~800L/min,且該設備操作時未添加NaOH(氫氧化鈉),現場查對貴廠107年1月份操作紀錄表亦無記載使用量,明顯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於107年5月28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7年04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6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鳳鳴里大業南路四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四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