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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3-03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3/04
- 違規日期
- 2023/11/0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於112年11月1日赴貴公司安X廠查訪,經查發現貴廠未依規定申報112年7月至8月期間,以廢X材(代碼:R-0X01)為原料所產製燃料棒之營運紀錄,另本局113年1月11日於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RMS)勾稽結果,顯示112年7月迄今無申報紀錄,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於112年11月1日赴貴公司安南廠查訪,經查發現貴廠未依規定申報112年7月至8月期間,以廢X材(代碼:R-0X01)為原料所產製燃料棒之營運紀錄,另本局113年1月11日於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RMS)勾稽結果,顯示112年7月迄今無申報紀錄,爰認定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再利用產品之營運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3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3-110040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里中山路六七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順里安和路三段190巷75之3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