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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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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13
- 處分日期
- 2018/01/19
- 違規日期
- 2017/09/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457,5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文件於106年3月8日已屆期滿失其效力,106年6月28日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現場稽查發現,公司營運中並有廢污水排放(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並限期106年9月22日前完成改善,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26日稽查發現未於限期內完成補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屆期仍未補正完成或改善者,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75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長安里科加路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科加路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