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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畜牧場

文號
30-109-090015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0/09/14
違規日期
2020/07/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3,338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本局於109年7月23日12時1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當時於金春畜牧場放流口發現該場防治設備生物沉澱池廢水溢流於溝渠,遂本局會同該場代○○,其表示因生物沉澱池底泥堵塞管線導致廢水溢出,現○○已立即將相關運轉設備停止,避免廢水溢出,經查該場未向本局水質保護科通報(三小時內)。2.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設置貯存設備,其有疏漏(溢流)廢污水之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13條之1第二項,所稱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3.本局於現場與該廠代表確認無誤,本局已當面告○○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確請遵守。4.上述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3338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三湖段八七八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褒忠鄉三湖段87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