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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01
- 違規日期
- 2018/06/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3,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店從事餐飲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店每日廢(污)水產生量未達50CMD,提供餐飲座位數160人,提供餐飲作業環境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未達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定義,於排放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未符合既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流量小於50立方公尺/日)之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 檢驗值197 mg/L,標準值80mg/L;化學需氧量檢驗值406 mg/L,標準值250mg/L;生化需氧量檢驗值106 mg/L,標準值80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1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三民路二一八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三民路二一八之一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