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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90014
 
            
            
            
                
- 處分日期
 
                - 2017/09/14
 
            
            
                
- 違規日期
 
                - 2017/03/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作業,領有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及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3月23日執行督察時,查獲貴公司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105年共使用11,088.7769公噸之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廢棄物代碼:D-1504)作為原料,超出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可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之原料使用量2,000公噸/年,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6年10月1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提出操作許可異動或變更申請或依原許可證核定內容確實操作。限改日期:106年10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臨港路三段一六八巷一四九弄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臨港路三段一六八巷一四九弄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