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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4/02
- 違規日期
- 2018/0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2月6日至貴公司三廠查核時,發現現場沈澱池(T01-07)出口連接管線至放流水過濾池,並又分叉連接另一管線至地面(未經放流口計量設施),且其沈澱池底部有管線至抽水井(T01-02);前述情事,與本局核准之水污染措施計畫文件不符,未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事業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並依核准之水措內容運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新經一路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新經一路1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