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12-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1/31
- 違規日期
- 2022/11/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所辦理「東彰道路北段新闢工程(第一標)-道路」,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1月8日派員前往稽查,依據管理辦法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點數4點;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配合噴灑化學穩定劑等設施之一者記缺失點數10點;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裸露區域舖設粗級配或粒料有流失或磨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點數4點;營建工地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或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者記缺失點數10點;監測錄影及記錄未設置監測儀表或未設置攝錄影監視系統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4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請於限期改善屆滿前提報缺失項目之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3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8條,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四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X:204718,Y:2657206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