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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定倫養豬場即雷定倫

文號
30-109-050021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5/27
違規日期
2020/02/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3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派員於109年2月11日10時40分到達本市內門區內豐段569地號土地畜牧場稽查,發現該畜牧場未妥善收集及處理豬糞水,致其豬糞水排放口下游水溝內確實佈滿該場排出之豬糞與糞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法舉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觀亭里中正路三二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內門區內豐段569地號土地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