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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7/20
- 違規日期
- 2023/04/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10年8月26日取得事業廢棄物(其他單一非有害 廢觸媒)個案再利用許可,製程略為:「焙燒、鹽析、晶析及熱處理等」,經比對貴公司近3年(110年至112年)再利用聯單申報資料,110年使用204.79公噸、111年使用1,967.71公噸,經查(M01)操作許可證內容所載原物料並未包含RDS 廢觸媒(D-1499)即收受操作,惟該原料並未列入操作許可證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期限屆滿前提報(M01)操作許可證許可異動或許可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10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工業西一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工業西一路1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