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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4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4/13
- 違規日期
- 2023/03/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大樓領有經核准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證號:高市府環土簡排字第00534-02號;有效期間:108年05月05日起至113年05月04日止),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4項:「免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之資料」規定,於112年1月31日前申報111年1月至12月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1月1日環署水字第1121002047號函說明二所示(略以):「...112年第1次定檢申報期程給予緩衝期間1個月...」本次定檢申報期限延長至112年2月28日。惟貴大樓並未於前述期限內申報上述資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用電紀錄及其他有關廢(污)水處理之文件。」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一路三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明誠一路三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