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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3/16
- 違規日期
- 2018/01/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月24日稽查貴廠固定污染源丙烯睛-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M02),結果靜電集塵器(Z2684B,環保編號為A003)於107年1月7日、8日、9日、24日等,及靜電集塵器(Z2684A,環保編號為A001)於107年1月2日、3日、4日、5日、6日等之操作紀錄,其操作電流僅11、12、13mA,與許可證登載之16-30mA不符,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一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工業一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