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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15
- 處分日期
- 2018/05/08
- 違規日期
- 2018/03/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10.1(放流水標準限值6.0-9.0)、懸浮固體48.2mg/L(放流水標準限值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6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請依限於107年6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7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崙港巷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下崙村崙港巷1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