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30-107-120089
- 處分日期
- 2018/12/18
- 違規日期
- 2018/10/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台端產生之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7月16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濃度75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893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5日督察,經放流口採取水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19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3倍)、化學需氧量為811mg/L(放流水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3倍)及生化需氧量為114mg/L(放流水標準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425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台端應於108年1月2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北挖仔段七一四之四地號,北挖仔段七三八之一地號,北挖仔段七三九地號,北挖仔段七五○地號,北挖仔段七五二地號,北挖仔段七七三地號,北挖仔段七七四地號,北挖仔段七七五地號,北挖仔段七七九地號,北挖仔段七八○地號,北挖仔段七八一地號,北挖仔段七八二地號,北挖仔段七八三地號,北挖仔段八二七地號,北挖仔段八二八地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彰化縣二林鎮挖子段一九一之一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七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九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一○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一一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一二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一三地號,挖子段一九一之一四地號,挖子段四九之六地號,挖子段二一六之二三地號,挖子段二一六之二四地號,挖子段二一六之二五地號,挖子段二一六之六五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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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