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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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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40
- 處分日期
- 2022/05/26
- 違規日期
- 2021/09/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9月22日及111年2月22日分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採放流口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最高為1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0 mg/L)0.6倍;鎳濃度為1.31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0.7 mg/L)0.87倍;氰化物濃度為4.4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0mg/L)3.4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0元整,命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1年2月22日後的均可),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鎳及氰化物,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南佃里渭南路一二五巷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渭南路一二五巷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