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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10012
- 處分日期
- 2022/11/14
- 違規日期
- 2022/07/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部於本市林園區石化二路3號從事鍋爐發電程序(M27),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52-06號),經調閱貴事業部111年7月14、15日防制設備操作紀錄,其選擇性觸媒還原設備(A002)於111年7月14日23時至111年7月15日3時之氨水注入量(0.21-17.72 L/hr)低於許可核定值(30-300 L/hr)下限,即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五福里石化二路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