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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0-100001
- 處分日期
- 2021/10/01
- 違規日期
- 2019/10/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10月21日及109年3月24日派員至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查察,發現該址堆置廢塑膠混合物(主要為塑膠散熱鰭片(包括綠色及黑色))、PVC塑膠管、高壓管、床墊、泡棉及其他塑膠廢棄物)、廢輪胎(工作台車小輪胎)、碎磚塊、污泥土、廢木材等。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查結果,係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蘇○○)以新台幣6萬元代價,委託貴公司負責人(蔡○○),清運堆置在順風益公司向朝中宮租用之土地上(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由蔡○○透過周○○、高○○輾轉尋得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之蘇○○等人進行清運,由周○○帶同蘇○○、孫○○駕駛車牌號碼KLB-6888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掛車牌號碼28-QE號營業半拖車前往上開大寮土地載運廢棄物,再由高○○帶同蘇○○、孫○○駕駛上開車輛載運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下稱大樹土地)非法棄置,由蔡○○扣除吊車費用1萬元後,由周○○、高○○、蘇○○、孫○○分別平分清運費用。嗣上開大樹土地所有權人謝○○於108年10月18日發現遭人非法棄置廢棄物,而向本局檢舉,本案蘇○○及蔡○○雖為不起訴處分,順風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放置本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25地號土地之廢棄物未委託合格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廢棄物,貴公司未依規定清除廢棄物,最終棄置於本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土地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瑞竹里瑞竹路一○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段83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