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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26
- 處分日期
- 2020/06/24
- 違規日期
- 2020/04/0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單元pH調整池(設施編號:T01-2)許可證登載操作參數為pH值8.5至10(無單位),經本局人員查核貴公司操作顯示器顯示數值為pH值13.36(於15時16分觀查)及pH值12.54(於15時40分觀查),另經本局人員以攜帶式pH儀器於pH調整池進行兩次量測,量測結果分別為pH值11.35及pH值11.37,皆顯示該處理單元未依許可證登載事項操作。二、另查貴公司108年11月9日至109年1月2日之自來水費繳費憑證,該期間之自來水用水量為104度(相當於104立方公尺),再查貴公司於同期間之廢(污)水放流量合計為981立方公尺,經現場查證貴公司用水來源有使用地下水,惟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未登載使用地下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應於109年7月31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四三○之一、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中央里中央路430-1、45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