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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10032
- 處分日期
- 2017/11/27
- 違規日期
- 2016/12/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2月14日至貴公司稽查,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情形之事業,經查貴公司近一年申報記錄,產出之廢潤滑油(D-1703)104年11月至105年5月未申報產出、貯存及清除情形,105年6月至105年10月申報之產出量介於3.4至9.34公噸,超出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最大月應產生量1.5公噸之10%。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三路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鹽田里科技三路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