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20-110-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1/11/09
- 違規日期
- 2021/08/2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混凝土拌合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0年8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查核時製程部分運作中。M02製程地下水年用量為16,483.45 公噸/年,惟M02許可證核定用量為6,000 公噸/年、卜特蘭水泥年用量為81,121.93 公噸/年,許可核定用量70,000 公噸/年、緩凝劑年用量為4,171.99 公噸/年,許可核定用量3,600 公噸/年、一般建築用砂年用量為139,420.57 公噸/年,許可核定用量114,000 公噸/年、爐石粉年用量為19,701.04 公噸/年,許可核定用量17,000 公噸/年、廢(污)水pH值>9年用量為14,226.03 公噸/年,許可核定用量6,000 公噸/年及預拌混凝土年用量413,258 公噸/年,許可核定用量356,600 公噸/年,綜上原物料年用量皆超出許可容許值10%以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溪洲里溪洲路四九八、五○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神岡區溪洲里溪洲路四九八、五○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