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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益牧場(顏水木)

文號
30-108-010036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1/31
違規日期
2018/10/0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5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派員於107年10月2日至現場稽查,發現台端事業廢水未經處理,逕由未經許可排放口排放;且採集所排出事業廢水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622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22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6590毫克/公升等超過放流水標準。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20000元整,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橋頭區頂鹽田段1741、1742地號之畜牧場停業。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橋頭區頂鹽里鹽田路二三之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橋頭區頂鹽田段1741、174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