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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08
- 處分日期
- 2024/01/12
- 違規日期
- 2023/11/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該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並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在案,且因每日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達4,740立方公尺/日,另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下稱專責人員)及遵行相關事項。二、另查該廠因原專責人員離職,於112年6月26日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提出註銷專責人員並啟動代理人代理申請,本府於112年7月14日以府授環水字第1120024871號函同意所請(代理期程自112年7月14日起至112年10月11日止),惟該廠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同一級別以上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三、上述情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與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款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德興一路五一、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蘇澳鎮龍德里德興一路五一、五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