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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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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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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9-030033
- 處分日期
- 2020/03/25
- 違規日期
- 2018/08/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遲於107年11月6日始申報每年7月底前應申報之當年1月至6月水質水量資料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花壇營運所大村第一淨水場已於107年11月6日完成定期申報水質水量資料,爰本次不另訂改善期限、內容。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本府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公園路二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南勢段174-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