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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120052
- 處分日期
- 2019/12/31
- 違規日期
- 2019/11/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沙鹿第一工廠)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5)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377-04號),本局於108年11月14日派員至貴公司(沙鹿第一工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防制設備(A501)選擇觸媒還原(SCR)設備之壓力計入口讀值為-155mmH2O(許可核定操作值為-5~-60mmH2O),壓力計出口讀值為-184mmH2O(許可核定操作值為-20~-120mmH2O),均未符合許可核定操作參數範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2月20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02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斗抵里興安路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斗抵里興安路六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