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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00033
- 處分日期
- 2017/10/26
- 違規日期
- 2017/03/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於106年3月13日11時30分前往本市大寮區新七街250號鄰近土地(地號:新厝南段970地號,座標:22.5563229,120.406266)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正從事噴砂作業,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目視範圍可見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頂庄路一五六巷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新七街250號鄰近土地(地號:新厝南段970地號,座標:22.5563229,120.406266)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