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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10
- 處分日期
- 2018/12/04
- 違規日期
- 2018/04/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鉻系貯槽採取原廢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原廢水編號:WM02)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為1.6(許可登記範圍為2~6),六價鉻濃度為1960mg/L(許可登記範圍為10~600mg/L),總鉻濃度為3790mg/L(許可登記範圍為100~1400mg/L),銅濃度為60.9mg/L(許可登記範圍為1~50mg/L),鋅濃度為34.3mg/L(許可登記範圍為ND~5mg/L),超出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範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11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八七之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溝墘里溝墘巷87之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