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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13
- 處分日期
- 2018/11/14
- 違規日期
- 2018/08/1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廢錫、鉛、銀回收再利用處理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其他金屬二級熔煉製造程序(M01)」,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於107年8月14日派員稽查,稽查時發現污染源及防治設備(E001液體混合設備、E004坩堝爐、E008貯料區、E012溶解區、E017澆鑄成型設備及防制設備A019洗滌塔、A021其他袋式集塵器)已拆除,惟貴公司以107年10月12日107瑞環空字第1012號函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固定污染源許可證(M01)異動申請,未於前開設備拆除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異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10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工五路一三九巷一號及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龍潭區烏林里工五路139巷1號及1之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