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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昌畜牧場

文號
30-109-09002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9/26
違規日期
2020/06/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1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於夜間無人時分,利用污泥收集池軟管,將污泥收集池廢水抽至場內地面,藉由溢流及高低差將廢水再次回注原水溝,原水溝因大量廢水注入而滿溢,由原水溝較低處溢至場區圍牆邊溝渠,該溝渠設有地下水管線同時排注清水,兩者混合經由未經核准之排放口排放至周界外承受水體,造成下游河段水質惡化,河川呈現大量浮泡,河川水體溶氧枯竭,該繞流排放口位於放流口下方,經採放流口及繞流口混合之水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59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1.65倍;懸浮固體為1,06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6.07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12000元整,文到日起180日內,完成水量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設置,未依限完成設置者,依法不得排放作業廢水於地面水體;109年10月30日前,檢具污泥收集池未登記排放管、馬達及其開關移除,原水溝較低處加高加固,牆邊未登記排放口封閉,及恢復原許可操作之相關證明文件,該文件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分限改日期:109年1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興農路一段二九三巷二○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東螺段532、536、537、538、54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