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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90002
- 處分日期
- 2014/09/03
- 違規日期
- 2014/07/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貴公司已於103年8月29日函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書」至本局,請 貴公司確實辦理改善並限期於103年9月22日前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須包含懸浮固體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日連續處罰;檢測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限改日期:103年09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東區東門里振興路二四六巷五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東區東門里振興路二四六巷五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