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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20010
- 處分日期
- 2022/12/29
- 違規日期
- 2022/07/1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21,8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案件,經本局於111年07月12日13時58分派員至貴公司仁武廠(以下簡稱仁武廠)周界巡查,發現場區有水溢流廠區外周界,遂採集水樣乙組後進場區內查察,經查仁武廠從事水泥業領有貯留許可文件,場區內一處進行開挖滯洪池工程,其工程之地下渗出水由沉水馬達抽出後直接排放於場區內地面,惟其地下渗出水未經妥善收集處理逕流出場外周界排水溝,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85mg/L(標準限值為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旨案場區內滯洪池工程係屬第一級誉建工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營建工程」,惟末檢具「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淮,又未依規定採行必要防治措施,導致其廢水溢流場區外且水質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行為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同法第18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18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18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三巷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竹後里竹工三巷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