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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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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20008
- 處分日期
- 2019/12/11
- 違規日期
- 2019/07/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32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因前端廢水調整池液位器故障,以致廢水水質水量超出廢水處理設施負荷,部分廢水於放流槽滿溢至逕流廢水放流口,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7月11日派員稽查屬實,於放流口及逕流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均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其中鎳濃度2.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mg/L)1.02倍,總鉻濃度4.9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0mg/L)1.47倍,六價鉻濃度3.5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mg/L)6.0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查貴公司因前端廢水調整池液位器故障,以致廢水水質水量超出廢水處理設施負荷,部分廢水於放流槽滿溢至逕流廢水放流口,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8年7月11日派員稽查屬實,於放流口及逕流廢水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均不符合放流水標準,其中鎳濃度2.02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mg/L)1.02倍,總鉻濃度4.9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2.0mg/L)1.47倍,六價鉻濃度3.5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0.5mg/L)6.08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查貴公司當日未針對滿溢之廢水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並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09年1月13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另有關違反水污法第28條第1項部分,依據貴公司陳述意見書所提文件,核以改善完成,不另訂改善期程。限改日期:109年01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詔安里水源路四二三巷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和美鎮詔安里水源路四二三巷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