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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90021
 
            
            
            
                
- 處分日期
 
                - 2019/09/19
 
            
            
                
- 違規日期
 
                - 2019/04/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108年4月29日派員至本市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行清運車輛(518-BR)車身未標示正確許可證字號(標示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532343300號,應為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2343300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赤山里澄仁路二二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澄仁路222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