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08-090021
- 處分日期
- 2019/09/19
- 違規日期
- 2019/04/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108年108年4月29日派員至本市南區資源回收廠執行道路攔檢作業,發現貴行清運車輛(518-BR)車身未標示正確許可證字號(標示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532343300號,應為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2343300號),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赤山里澄仁路二二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澄仁路222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