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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70033
- 處分日期
- 2017/07/08
- 違規日期
- 2017/04/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於廢水處理單元廢水貯槽I檢測出pH、懸浮固體、化學需氧量、鎳、總鉻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鉻系貯槽檢測出鎳為許可未登載之水質項目。2.查核其原物量使用及購買單據,發現製程使用雙氧水、鎳液安定劑及增光除麻劑等與許可文件登記不符之藥劑。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並限期106年8月18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之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6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鹿和路四段二五七巷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鹿港鎮頂番里鹿和路四段二五七巷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