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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00008
- 處分日期
- 2019/10/03
- 違規日期
- 2017/01/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6年1月20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本市三民區鼎金段262地號稽查,發現力安企業行負責人李○○指示員工黃○○操作挖土機挖洞將營建混合物廢棄物回填,台端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文武里文館路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26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