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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30012
- 處分日期
- 2019/03/22
- 違規日期
- 2019/02/2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食品製造業,經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2月25日派員至現場執行督察,貴公司從事雞隻加工作業後所產生之動物性廢渣,送交本市大安區廖忠男養豬場作為飼料,惟未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作成紀錄,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二路一七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頂安里東西二路17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