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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090010
- 處分日期
- 2019/09/24
- 違規日期
- 2019/06/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94,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08年6月13日12時31分至陳情所述位置(土庫鎮復興路與中興路附近大排建國路二號橋)查察,發現該大排有漂浮油污及重油異味之情事。2.本局巡視該溝渠上游發現污染源為上游工廠九號農產行(虎尾鎮吳厝51-36號)其負責人表示6月12日晚間該油槽浮球故障導致重油外洩,經現場查○○並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進行通報(向本局),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3.本局已當面告知業者代○○違反上述法條之規定,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4.本局於現場使用耗材(吸油棉一箱、攔油索一包),事後將向業者進行求償,另於同日15時30分業者已請怪手來進行該廠後方溝渠之清理作業,並於廠內後方立即鋪灑木屑吸油阻絕油污外流。5.本案經查該廠油槽深度4.39公尺直徑1.5公尺總容積約7.7噸(上述數值為鐵尺初步量測),油槽管制標準為2噸,該廠業者代○○近期內將向本局申請相關列管作業,稽查時業者配合態度良好,上述之行為與業者代○○確認無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4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三合里吳厝五一之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三合里吳厝51之3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