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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20033
- 處分日期
- 2018/12/19
- 違規日期
- 2018/11/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1、3號從事未分類其他金屬製品製造業,領有固定污染源廢棄物熱處理(焚化處理除外)程序(M01)操作許可證(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657-02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07年11月21日執行稽查時發現,袋式集塵器A002未依許可核定內容1年更換1次;活性碳吸附設備A003更換頻率及使用量(許可核定每6個月1次,160~440kg/次)、活性碳吸附設備A004更換頻率及使用量(許可核定每6個月1次,40~110kg/次)、活性碳吸附設備A005未依許可核定更換頻率置換及未記載更換紀錄,貴公司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貴公司於108年2月28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08年01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大業街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