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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種牛畜牧場

文號
30-110-10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10/25
違規日期
2021/07/3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經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6,65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450mg/L)13.78倍;生化需氧量為904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0mg/L)10.3倍;懸浮固體為1,9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11.8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400元整,請於110年11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30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村新生路三七之二六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福興鄉福寶段169、170及17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