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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9/15
- 違規日期
- 2017/08/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2,07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屠宰業,經本局於106年7月3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116(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249mg/L(標準限值150mg/L);懸浮固體112mg/L(標準限值為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限期改善至106年8月11日,貴公司於106年8月9日提報符合排放標準放流水檢測報告,惟本局於106年8月15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生化需氧量295mg/L(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942mg/L(標準限值為150mg/L);懸浮固體598mg/L(標準限值80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改善完成,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7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9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阿蓮區港後里崙頂一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阿蓮區港後里崙頂1之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