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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5/04
- 違規日期
- 2018/03/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28,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為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取得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證,107年3月19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察發現,貴公司費水處理單元生物處理之脫氧池浮渣,使用槽車載運至化學處理之脫氧池,與許可登記運作不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石榴路三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榴中里石榴路三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