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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020027
- 處分日期
- 2017/02/18
- 違規日期
- 2017/01/2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1月25日15時30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11號稽查時,於上開地址周界外(判定位置: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與中利路交叉口)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物(白煙)逸散情事,嗣進入查察,發現貴公司員工吳○○於廠內空地,以2個53加侖鐵桶露天燃燒廢木材等雜物,因無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族二路一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族二路一六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