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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00008
- 處分日期
- 2018/10/23
- 違規日期
- 2018/08/2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查該公司收受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麥寮一廠及麥寮汽電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燃煤飛灰總數量16,249.67公噸(106.07.01—107.06.30),未立即出售,先於向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承租,位於雲林縣斗南鎮福德街22-1號之倉庫內儲存,再視預拌混凝土廠有需求時,再行出貨供應截至107年6月30日止儲存數量約有3,043.23公噸,且均已於廢棄物遞送聯單內申報收受及完成再利用,惟該公司均未將後續送往實際再利用機構之流向,再以廢棄物遞送聯單(二段式申報廢棄物遞送六聯單)申報相關清理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告發。4.查該公司收受事業產出之燃煤飛灰,未依據再利用檢核資料作為混凝土攙合物使用,而逕行於承租之倉庫內貯存,且均已於廢棄物遞送聯單內申報及完成再利用,亦於每月申報未實際再利用燃煤飛灰剩餘數量為0公噸之情事,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及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由保七總隊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東仁里福德街二二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東仁里福德街二二之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