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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2-010011
- 處分日期
- 2023/01/18
- 違規日期
- 2020/05/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3月23日及5月29日派員執行環保犯罪後續督察,貴公司承攬之拆除工程或營造工程之廢棄物清除至本市大社區鹽埕段203地號貯存堆置,未申請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五常里鳳楠路九六之五號一三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鹽埕段20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