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1-050003
                
- 處分日期
- 2012/05/15
                
- 違規日期
- 2012/03/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101年6月29日前),檢具已停止排放廢水行為之證明文件或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他許可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1年06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規定,惟依行政罰法第24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年12月27日環署水字第0080517號函解釋,係屬同一排放行為,適用「一事不二罰」之原則,從一重處分,故爰依同法第40條規定及97年5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令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項次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南東里員草路六六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員林市南東里員草路六六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